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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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中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

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扩展资料: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

权利与义务相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

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参考资料:

权利百度百科

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

法律的四个基本显著特征:法律是调整人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产生有两种途径的分别是国家制定与国家认可这两种方式。由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中的权利义务不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国家对这种关系的确认或确认和保障,这是法律的重要特征。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滞后现象与立法程序有关。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最快也需要三次上会审议,现行立法周期最快为2年,一般需要3-5年才能通过。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1、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2、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二、法律的特征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2、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

(1)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进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

(2)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它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

(3)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这同其它社会规范有着显著的区别,一般的规范都不具有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3、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1)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认可”通常有三种情况: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范,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给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

(2)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刨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3)法律的普遍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指定或认可的,所以它派生出”普遍性”的特征。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法律的”普遍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是不一样的。法律在空间上的效力区别取决于这个规范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生效,还是只在某一确切规定的地区内生效,或是预先规定在国外生效。

4、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法律是规则为主,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所充分重视,也受社会各成员关注。

(2)法律的利导性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双向”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它们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如果把权利看成正数,那么义务便是负数;义务是权利的范围和界限,权利是义务的范围和界限;法律上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

5、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1)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

(2)法的程序性

法律的实施虽然是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但它是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所谓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纵观法律史,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或多或少是通过程序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张文显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石范畴,并从以下哪些方面做了充分论证

学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句话吧。道理是一样的。

政治本就不是公平的产物,它是一国统治的方法论。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观点要求改变这种金字塔结构的国家体制了。下面有很多论点,有些和我的相近,我就不费劲写了。

政治权力是相对于经济权力、道德权力、社会权力而言的。政治权力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的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

在权力结构上,政治权力力量过大而经济力量、社会力量微弱,因而总体上属于“金字塔式”的权力层级结构,资源相对容易向上聚集,指令相对容易向下贯彻,自上而下传达上层指令相对通畅,自下而上反映基层意见会相对遇到某种阻力。

在权力运作体制上,政治权力至上,权力自上而下运作、逐级管制而对其缺乏有效制衡,由此重权力,讲集权、讲身份、讲人治、讲等级、讲服从。

这种权力结构、权力运作体制及其特征,是由金字塔式的社会层级结构造成的。这里的社会层级结构,本意是指在传统政治国家领域中依据权力至上与权力大小而形成的权力级别阶梯和权力层级结构,后被延伸为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根据人和人之间之权力大小、地位高低、身份有别而建立的层级关系结构。这实际上是一种注重权力层级、地位层级、身份层级和关系层级的社会层级结构。

政治权力

political power

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它体现在政治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的实际政治过程之中。

要素 政治权力是权力在政治领域中的特殊表现,它是一种政治力量 ,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政治相联系。一般地说,政治权力的概念包含着如下的要素:

①政治权力的主体。它相对政治权力的客体而言,在一定的政治关系中,处于主动和支配地位的即是主体,而处于被动和被支配地位的便是客体。一般来说,政治权力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各社会阶级、各政治集团和社会集团、有组织的和无组织的群众、各种政治个体等,也可以成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在某种特定条件下,通过互相作用,主客体的地位可以互易。

②目的性。政治权力的主体通过政治权力所要实现的目的,主要表现为利益或价值。这种利益或价值表现在广泛的方面,并对于政治主体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它构成政治权力运行的内在动力,使政治主体的支配意识不断地转化为支配的意志和行为而施加于政治客体,以期得到其所追求的利益或价值。

③强制力。政治权力主要是一种强制力,同时包括各种半强制力和非强制力。在政治权力的运行中,这些力量往往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

④权力作用的方式。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作用方式和手段是多样的。作为强制性的支配它可以是直接使用暴力的镇压或反抗,或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威慑作用,或以威慑为后盾的法律制裁,或以法律为后盾的行政命令或奖惩等。作为半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支配 ,可以是依靠财富实行的奖惩,或依据宗族制度所进行的支配,或依靠人们对权威的崇拜所施加的影响,或运用咨询性的知识和才能所施加的影响等。

⑤权力作用的过程和实现。政治权力的大小和效能(即其实现的程度),是通过政治客体的行为符合政治主体意志的程度表现出来的。在政治权力作用的过程中,政治客体并非绝对被动,它必然会对政治主体产生反作用,并造成政治主体能量的消耗(即付出某种代价)。政治权力作用的过程,实际上是主、客体之间的某种斗争和较量的过程,其结果必定是某种相对平衡状态(即动态平衡状态)。一般说,政治权力的实现只表现为政治客体的行为大体符合政治主体意志的要求,完全符合的情况是极少的。

⑥权力关系的稳定度。政治权力一旦实现,政治主体必然要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将这种权力关系尽可能长久和牢固地维持下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使某些重大的权力关系合法化、合理化、普遍化甚至神圣化,以保证政治主体的意志能够持续地发生作用,其所追求的利益或价值能不断地实现。但政治权力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动态平衡,永恒的、绝对的权力是不存在的。随着权力运行中各方力量的变化,到一定时候将引起权力关系的变化,一种权力关系模式便发展到另一种权力关系模式。

政治权力概念反映的是各种政治实体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它强调的是这种影响、作用、制约的一定方向和某种特定的实际结果。由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实体不是孤立的和静止的,因此其相互关系中必然贯穿着权力现象。从政治权力的角度分析政治现象是辩证思维在政治学研究中的体现。

来源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产生了多种关于政治权力来源的理论。替奴隶制和封建制的专制制度辩护的神权论或“君权神授论”,认为政治权力来源于上帝。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启蒙学者则用契约论解释政治权力的来源 ,以反对专制制度的神权说。特别是J.-J.卢梭,从契约论中引出人民主权的思想。他提出,国家是人类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而人民的权力则是天赋的。人民主权学说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的理论基础。当代一些资产阶级学者把权力的来源归结为对政治资源的拥有和掌握。所谓政治资源则包括:金钱、信息、武力、威胁、职业、友谊、社会地位、立法权、投票权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东西。人们掌握了一定的政治资源,便具有影响他人行为的一定力量,拥有一定的权力。人们所拥有的权力的差别可以归结为人们掌握政治资源的差别。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权力归根结底来源于人们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地位。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成为政治上的统治阶级。而政治权力的直接来源则是社会的阶级斗争 ,是阶级斗争中各种政治力量较量的实际结果。革命的政治权力最初直接来源于人民群众有组织的革命斗争。最初的斗争指挥中心便是革命权力的萌芽。随着革命斗争的发展,革命的权力也在发展 ,直至建立全国性的革命政权,形成完整的革命政治权力。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从理论上和逻辑上说,革命的政治权力又来源于人民的信任和委托。这一点在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制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各种类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其选举和授权的形式和程序,则是其经常的表现

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过程.

首先,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最后,统治阶级确认的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确认:

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而是人们有意识,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是人们的行为和责任。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总是决定于一定的经济结构,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二个问题.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既要看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制监督就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人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监督、守法、司法和法制监督为主要环节,是法反映统治阶级的统一的、整体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综上所述,正确有理解法律的本质。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利义务的规范。发展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容,作出这种规定.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阶级地规定了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

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

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文化传统等的影响,同时又要看到归根到底法的根本性质.权利和义务贯穿法的一切部门1关于第一个问题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职能时的权利和义务,又有非经济因素包括政治,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为法。

法的第二级本质,忠实积极的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通过权利义务的宣告落实,统治阶级将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实现,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执法就是行政机关依靠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是这种被历史地,以执法;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守法就是人们正确行使法定权利。法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规定法的阶级属性的内在必然联系,它不是自发地形成和实施的。

法的第三级本质.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是有关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而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义务,即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其次.立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必然要受到当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归根结底受当时经济条件的限制.

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又要看到法中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总要承认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实际的权利义务,而具体历史条件中既有经济因素的决定性作用,有目的采取的一种行为措施,是反映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①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来实现的。②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③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所以,权利和义务反映了法的价值

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概念”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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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雨婷 2025年10月13日

    我是茂柏号的签约作者“植雨婷”

  • 植雨婷
    植雨婷 2025年10月13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法理学中权利与义务...

  • 植雨婷
    用户101301 2025年10月13日

    文章不错《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内容很有帮助